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王慧惠
- 法定代理人謝國樑
- 原告基隆市政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佑民律師 邱冠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447,4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2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19,26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沈秉勳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