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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王慧惠
  •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 原告
    基隆市政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佑民律師 邱冠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447,4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2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19,26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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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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