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2號
- 原告
- 劉慧華
原告對被告郭建宏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652號
原告對被告郭建宏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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