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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張逸群
  • 法定代理人
    林家洋

  • 原告
    義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5號 原 告 義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洋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楨木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萬4,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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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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