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高偉文
- 原告黃呂敏華即鍵誠工程行
- 被告溫曉瑩、陳廷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黃呂敏華即鍵誠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阮皇運律師 被 告 溫曉瑩 陳廷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2,666元(含起訴前之利息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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