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王慧惠

原告
楊錫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順德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則係請求判命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之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