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3號
- 原告
- 游叡研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7,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71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7,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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