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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曹庭毓

原告
鼎邦國際室內裝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原告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丁○○、大禾建築師事務所、甲○○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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