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1號
- 原告
- 聯誠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俊怡
- 訴訟代理人
- 王冠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敏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3,058元(計算式:56萬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34萬3,058元=90萬3,0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1,5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