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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姜晴文

  • 當事人
    聯誠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1號 原 告 聯誠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怡 訴訟代理人 王冠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敏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3,058元(計算式:56萬元+計算至 起訴前1日之利息34萬3,058元=90萬3,0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萬1,5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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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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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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