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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王翠芬

原告
上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琪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魯忠軒律師

黃勝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商有報關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0萬9,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3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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