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號
- 原告
-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韻如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8萬3,7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萬0,97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7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8萬3,7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萬0,97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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