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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
    姜晴文
  • 法定代理人
    陳韻如

  • 原告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陳冠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8萬3,7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萬0,972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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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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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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