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1號
- 原告
- 交通部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謝俊雄
- 訴訟代理人
- 成介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家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林家丞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7萬0,0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56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78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家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林家丞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7萬0,0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56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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