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姜晴文
- 當事人交通部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謝俊雄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家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林家丞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7萬0,0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56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李紫君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