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46號
- 原告
- 曾彥理
- 被告
- 誌毅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東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846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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