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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姚貴美

原告
呂雅雯
原告
謝宛儒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博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132,64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之聲明第二項則係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14年9月13日起至交屋日止,按每日555元計算之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755元【計算式:132,645元+114年9月13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14日止之遲延利息(555元×2日)=133,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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