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姚貴美
- 原告呂雅雯、謝宛儒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8號 原 告 呂雅雯 謝宛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博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132,64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之聲明第二項則係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14年9月13日起至交屋日止,按每日555元計算之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755元【計算式:132,645元+114年9月13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 4年9月14日止之遲延利息(555元×2日)=133,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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