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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王翠芬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成工程行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萬0,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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