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王慧惠

原告
沈怡汝即連豐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誠(原名陳威誠)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則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81,4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1,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