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3號
- 原告
- 陳淑敏
- 訴訟代理人
- 陳宜新律師
- 被告
- 盧登財
- 被告
- 曾練桂鳳
- 被告
- 池夷芳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煥章
- 被告
- 陳美足
賴素如
呂永光
林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9萬1,490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80元。倘未遵期補繳前開裁判費,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若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4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為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人,因被告無正當使用權源,以其等建物之增建部分占有使用系爭土地,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將其等所有建物占有使用系爭土地上之增建部分拆除,並將其等占有使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同時請求被告等給付原告自民國112年3月13日起至115年2月10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合計新臺幣(下同)6萬1,662元及遲延利息(被告各自應負擔之金額如民事準備㈠狀附表1所示),暨自115年3月1日起至騰空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分別給付原告如民事準備㈠狀附表2所示之利息。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回復系爭土地之占有,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據。而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合計為40.61平方公尺,有基隆市地政事務所115年1月6日基地所測字第1140205469號函所附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參以系爭土地於原告起訴時當期(113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萬0,900元,此有系爭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參,故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25萬4,849元【計算式:3萬0,900元×40.61平方公尺=125萬4,849元】,併算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即113年12月9日前)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3萬6,641元(計算式詳如本裁定附表),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9萬1,490元(計算式:125萬4,849元+3萬6,641元=129萬1,490元);至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核屬附帶請求,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三、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加徵10分之5;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核定為129萬1,490元,依上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7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萬0,13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6,580元(計算式:1萬6,710元-1萬0,130元=6,580元)。
四、茲因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定有明文,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80元,如未遵期補繳前揭裁判費,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五、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其中應併入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計算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被告 占用期間 (民國) 占用面積 (㎡) 年息率 本段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總額 (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盧登財 112年3月13日起至 113年12月9日止 0.69 10% 0.69×5,040×10%×294/365+0.69×5,280×10%×344/366=623 2 曾練桂鳳 同上 7.04 10% 7.04×5,040×10%×294/365+7.04×5,280×10%×344/366=6,352 3 池夷芳 同上 11.95 10% 11.95×5,040×10%×294/365+11.95×5,280×10%×344/366=10,782 4 陳美足 同上 9.82 10% 9.82×5,040×10%×294/365+9.82×5,280×10%×344/366=8,860 5 賴素如 同上 8.82 10% 8.82×5,040×10%×294/365+8.82×5,280×10%×344/366=7,958 6 呂永光 同上 1.66 10% 1.66×5,040×10%×294/365+1.66×5,280×10%×344/366=1,498 7 林志賢 同上 0.63 10% 0.63×5,040×10%×294/365+0.63×5,280×10%×344/366=568 備考 一、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111年1月起為每平方公尺5,040元、113年1月起為每平方公尺5,280元。 二、上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總額:3萬6,6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