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6號
- 原告
- 許心汝
- 被告
- 謝喜代即王敏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號10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號10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路240號10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街240號10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