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8號
- 上訴人
- 王端欽
王端成
王端龍
王貴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明隆等間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8萬2,9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0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358號
王端成
王端龍
王貴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明隆等間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8萬2,9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0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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