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適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方祖豪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以114年7月24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523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萬8,978元(見本院卷第45-4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