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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7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陳湘琳

原告
吳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黃花菜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起15日內,補正請求分割基隆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當事人適格欠缺,逾期不補正,即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同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之訴訟。是分割共有物之訴,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否則法院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自應先定期間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二、查原告請求分割與被告林黃花菜、林志強、林志龍、吳月英共有坐落基隆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同段125建號建物,惟系爭土地尚有共有人盛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瑄鎂、王鐘璘,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可憑,原告未對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起訴,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故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並依法為訴之追加(應載明本件訴訟案號,並按被告人數附繕本),逾期不補正,即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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