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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陳湘琳

  • 當事人
    吳偉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76號 原 告 吳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黃花菜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起15日內,補正請求分割基隆市○○區○○段00 0○000地號土地之當事人適格欠缺,逾期不補正,即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共 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同法第56條第1 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之訴訟。是分割共有物之訴,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否則法院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自應先定期間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二、查原告請求分割與被告林黃花菜、林志強、林志龍、吳月英共有坐落基隆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及同段125建號建物,惟系爭土地尚有共有人盛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王瑄鎂、王鐘璘,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可憑,原告未對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起訴,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故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並依法為訴之追加(應 載明本件訴訟案號,並按被告人數附繕本),逾期不補正, 即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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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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