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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陳湘琳
  •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 原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81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德正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03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回證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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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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