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曹庭毓
- 法定代理人高伯宇、蔡和進
- 原告竑旺廣告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宏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 告 竑旺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伯宇 訴訟代理人 林煥程律師 複代理人 林拔群律師 被 告 宏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進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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