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呂雅雯
謝宛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6萬元(本訴部分為603萬元,反訴部分為603萬元,合計1,20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4,9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