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2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石蕙慈

原告
黃美華
原告
郭沛潔
原告
何志雄
原告
郭美媛
原告
蕭明琴
原告
蔡新清
原告
蔡孟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芸言律師
被告
碩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顏永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6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茲因原告於同年3月18日另行具狀變更訴之聲明,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