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2號
- 原告
- 黃美華
- 原告
- 郭沛潔
- 原告
- 何志雄
- 原告
- 郭美媛
- 原告
- 蕭明琴
- 原告
- 蔡新清
- 原告
- 蔡孟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芸言律師
- 被告
- 碩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顏永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6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茲因原告於同年3月18日另行具狀變更訴之聲明,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