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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王翠芬

聲請人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又琳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7紙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5月5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貳、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5月5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證券別 01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114年1月31日 1萬4,060元 RA2199246 支票 02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114年1月31日 7,150元 RA2199247 支票 03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113年12月31日 1萬5,380元 RA2199236 支票 04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114年1月31日 5萬5,670元 RA2199242 支票 05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114年1月31日 3萬8,450元 RA2199243 支票 06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114年1月31日 1萬7,320元 RA2199244 支票 07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114年1月31日 27萬4,755元 RA2199245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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