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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黃梅淑
  • 法定代理人
    邱秉澤

  • 原告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江連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秉澤 代 理 人 江連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5月1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 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5月1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地 發票日 發票地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本票號碼 備考 01 黃仲德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未記載 112年10月30日 基隆市安樂區 未記載 678萬元 無 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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