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 聲請人
-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秉澤
- 代理人
- 江連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5月1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5月1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地 發票日 發票地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本票號碼 備考 01 黃仲德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未記載 112年10月30日 基隆市安樂區 未記載 678萬元 無 本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