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號
- 聲請人
- 英捷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維怡
- 代理人
- 張涵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1紙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4年6月11日所為114年度司催字第2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6月26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26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明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英捷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5月18日 2,414,965元 MIC1749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