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 聲請人
- 蔡仁傑
- 訴訟代理人
- 紀茂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姚貴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114年度除字第2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1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361 1,000股 2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362 1,000股 3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363 1,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