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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2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0 日

聲請人
何承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宗穎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簽發、未記載受款人、面額新臺幣50萬元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詎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聲請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無條件擔任支付」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4款、第11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本票上倘記載與「無條件擔任支付」性質牴觸之文字,即與未記載絕對應記載事項「無條件擔任支付」無殊,自屬無效(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系爭本票正面註記「擔保發票人對持票人因違約所生之債務」等文字,該等文字已與本票「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本質相牴觸,系爭本票自因而無效,本件聲請關於系爭本票部分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字第124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