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68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游豐維
- 被告
- 吳永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捌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