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9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興諺
- 被告
- 陳瑋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