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基簡字第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澔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岱偉、勝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民國115年度基簡字第5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5年1月28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8,134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6,54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基簡字第5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岱偉、勝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民國115年度基簡字第5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5年1月28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8,134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6,54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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