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基小調字第208號
- 聲請人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祥
- 相對人
- 張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時亦有適用,同法第40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聲請之主張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7月26日14時45分許,駕車行經臺北市(起訴狀誤載為基隆市0○○區○○街00○0號時,撞及聲請人所承保之車輛,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4萬0,69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經查,本件訴訟繫屬本院時,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係在臺北市信義區,且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地在臺北市信義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在卷足憑,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而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因此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