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號
- 聲請人
- 廖雪宏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5年度除字第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007051-7 1張 1000 2 同上 077-ND-0007052-9 1張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