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號
- 聲請人
- 阮郁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股票之記載無誤後,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附表:115年度司催字第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 考 001 皇后鎮森林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NE-0000127 1張 10000股 減資前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1),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2),具狀向法
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1:
舉例說明,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
某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
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
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2: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
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