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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3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8 日

聲請人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伊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蕭偉中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甚明。如聲請人聲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向相對人聲請發本票裁定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規定之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5年4月13日聲請對相對人蕭偉中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惟查相對人業於115年2月11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參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自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欠缺無從補正,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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