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3號
- 聲請人
- 聯誠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俊怡
- 相對人
- 薛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利息未約定,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5年度司票字第2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 本票號碼 備註 001 113年8月27日 200,000元 115年1月14日 CHNo530432 002 113年9月9日 150,000元 115年1月14日 THNo58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