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66號
- 聲請人
-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毅築
- 代理人
- 邱漢欽
- 相對人
- 安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304,776元,其中之新臺幣266,679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7日(即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件,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聲請人持上開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佳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01 114年11月26日 115年3月27日 304,7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