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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170號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湘琳

原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鄭家旻
訴訟代理人
黃婉庭
被告
呂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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