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170號
- 原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訴訟代理人
- 鄭家旻
- 訴訟代理人
- 黃婉庭
- 被告
- 呂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