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22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訴訟代理人
- 曾郁翔
- 訴訟代理人
- 朱彣彥
- 被告
- 朱韶萱
周瑟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元) 應收利息 逾期違約金 起訖日(民國) 利率 計算期間(民國) 利率 1 8,060 自114年7月1日起 至114年12月2日止 1.775% 自114年8月2日起至114年12月2日止 0.1775% 自114年12月3日起至115年2月1日止 0.2775% 自114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