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3號
- 原告
- 立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秋慧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欽
- 被告
- 泓鑫農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翊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