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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基簡字第2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慧惠

原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被告
廖添豊
被告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廖添豊之住、居所,位於「新北市汐止區」;被告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之設址地,亦係位在「新北市汐止區」;至於本件「侵權行為地」,則係位於「新北市八里區」(參看民事起訴狀以及卷附事故資料),故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考量被告應訴及證據調查之便利,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瑾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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