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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基簡字第31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高偉文

原告
胡瑞明
被告
張品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26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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