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71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陸萬陸仟肆佰壹拾玖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零玖元。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亦足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丙○○、丁○○、戊○○均為被繼承人庚○○之繼承人,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2分之1,其起訴之先位聲明為:㈠兩造應就被繼承人庚○○所有如民事起訴狀附表一編號1號至編號2號所示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㈡兩造就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庚○○所遺如民事起訴狀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原告並依民事起訴狀附表三之方法現金補償被告乙○○新台幣(下同)204,928元、被告丁○○204,928元、被告戊○○204,928元。㈢乙○○、丁○○、戊○○應連帶給付原告1,229,573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自遺產範圍內對原告清償1,169,337元。另備位聲明則除就先位聲請第四項之請求權基礎不同外,其餘聲明請求之內容均相同。
三、查原告主張先、備位聲明之請求內容均同,且屬應為擇一判決,故僅先位聲明部分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另上開第1、2項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雖不同,然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在於最終遺產分割之請求,依前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原告於前開部分起訴所得受之訴訟利益,應僅就請求遺產分割之訴訟標的核算,即依起訴時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而依卷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如附表所示,故原告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即為3,367,509元【計算式:(187,681元+3,170,000元)+(15,264元+818元+289元+79元+125元+437元+12元+2,181元+399元+51元)×1/2=3,367,509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67,509元。至原告主張其支出被繼承人醫療費、清潔費、搬家費共270,802元,因而對被繼承人有上開債權,且被繼承人生前對原告負有1,169,337元之債務,屬訴訟上實體有無理由之範疇,尚與本件分割遺產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係訴訟上程序事項有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抗字第9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無從先列入遺產或優先自遺產中扣除。另先位第三項、第四項聲明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1,229,573元及請求清償被繼承人債務1,169,337元部分,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涉訟,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398,910元。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及清償債務請求,核與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非屬互為競合或應為選擇者,且經濟目的亦非一致,其價額自應合併計算,則原告因本件請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5,766,419元(計算式:3,367,509元+2,398,910元=5,766,419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66,41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00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遺產明細 價額 1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187,681元 2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號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號4樓) 3,170,000元 3 臺灣土地銀行楊梅分行 15,264元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818元 5 彰化商業銀行東基隆分行 289元 6 彰化商業銀行汐止分行 79元 7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基隆分行 125元 8 中華郵政公司汐止郵局 437元 9 玉山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2元 10 竹崎地區農會 2,181元 11 臺灣土地銀行楊梅分行庚○○溢繳款 399元 1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庚○○溢繳款 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