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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01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湘琳

原告
林沁璇
被告
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思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是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6,190元本息,及應負擔費用至原告住所拆卸並取回沙發,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原告因被告拆卸取回沙發所受之利益或所需費用(應提出估價單),暫時以此作為請求被告拆卸取回沙發之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1萬6,190元本息共1萬7,842元,其總額即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命被告拆卸取回沙發之標的價額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500元,暫先繳納1萬9,305元,如未於10日內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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