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04號
- 原告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被告
- 林婉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發函命原告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6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而原告於115年5月29日收受通知後迄未補繳,有送達回證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足憑,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