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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0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湘琳

原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被告
林婉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發函命原告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6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而原告於115年5月29日收受通知後迄未補繳,有送達回證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足憑,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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