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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69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陳湘琳

原告
曾婉閒
被告
王聖欽

林美蓉

楊秀貞

周金蓮

邱美珠

高莉青

高崇榮

高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請求塗銷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顯在行使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280號、86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其為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土地上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字第69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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