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69號
- 原告
- 曾婉閒
- 被告
- 王聖欽
林美蓉
楊秀貞
周金蓮
邱美珠
高莉青
高崇榮
高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請求塗銷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顯在行使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280號、86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其為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土地上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