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3號
- 原告
-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瑞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宸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9,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785 元,扣除原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3,285元。茲依法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14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宸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9,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785 元,扣除原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3,285元。茲依法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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