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1號
- 原告
-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姿玲
- 被告
- 廖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淑芬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76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即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2月5日)7,220元,共計165,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