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7號
- 原告
- 蘆洲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郁
- 訴訟代理人
- 陳進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福報關行即曹清福、三昌企業社即林子涵、安達企業社即王美足、鐿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17,230元(計算式:5,345,420元+345,810元+126,000元=5,817,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59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