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7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黃梅淑

原告
蘆洲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郁
訴訟代理人
陳進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福報關行即曹清福、三昌企業社即林子涵、安達企業社即王美足、鐿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17,230元(計算式:5,345,420元+345,810元+126,000元=5,817,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59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梅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逸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